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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资质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检测任务的试验室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建试验室,是指依托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设立或电力建设企业常设的,承担电力建设工程中土建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试验检测任务的机构。

第四条 试验室资质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考核认证、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电力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室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试验室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甲级试验室可承担各类电力建设工程的土建试验检测业务,包括特大型、大型项目的全部土建试验检测项目。

第八条 乙级试验室可承担中型及以下电力建设工程的土建试验检测业务。

第九条 丙级试验室可承担小型电力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土建试验检测业务。

第十条 各等级试验室的业务范围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项目范围内开展,不得超范围承揽业务。

第三章 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常设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试验检测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甲级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土建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乙级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丙级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试验室应配备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试验检测人员,且持证上岗。甲级试验室不少于十五人,乙级不少于十人,丙级不少于五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具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试验室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电力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授权文件;

(三)人员配备及职称、资格证书;

(四)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校准证书;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证明。

第十六条 省级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试验室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试验检测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后五年。

第二十一条 试验室不得转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 试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超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试验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转包、违法分包试验检测业务的;

(四)涂改、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因试验检测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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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8 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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